2006-11-14

游錫堃是毀黨,不是保黨

從陳總統家人及機要因國務機要費被起訴以來,黨中央有許多問題值得商榷。
民進黨同志及支持者必須及早跳出保扁或切割扁的泥淖,把反省眼光轉向黨中央。

黨中央的問題已經不容忽視了!我們同意游錫堃主席的看法:這不是保扁的問題,而是保黨的問題。只是我們從根本不同意游錫堃和林佳龍保黨的方式,如何保黨?不是黨主席和秘書長說了就算。他們言論之中的保黨,其實恐怕會害了黨!講的清楚點,就是戕害了黨的批判傳統。游錫堃的保黨說,充其量只是投機的政治修辭!

之前有兩篇文章已經提到這段風波不僅是扁的問題,更是黨的問題()。我們希望部分青壯派不要僅侷限在批扁的認識限制、也不要動不動就以脫黨為手段。在批扁和脫黨之間的重要功課,就是反省黨中央在過去半年來的作為。批扁不批黨,恐有重人輕制度的偏執;不批黨就脫黨,恐有是政治投機主義之嫌。

游錫堃禁止黨員批判的保黨論述,無非是肇始自林佳龍的決行的這個決議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 函
受文者:如正本受文者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無
主旨:為本黨各級黨公職同志切勿再有公開互相攻訐獲攻詰本黨行為
乙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第十二屆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八月三十日第五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黨章規定,本黨黨員在_黨內會議_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並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且依黨章第二十七條規定,_在黨內_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另依黨章第五條規定,黨員有「遵守本黨黨章,服從組織之決議」之義務。
三、本黨同志對黨之政策路線有不同意見,本得於黨內自由討論及批判,但徵諸前引黨章之精神,任意對外發言並非黨員之基本權利,且黨公職同志動輒透過媒體互相放話或逕行召開記者會表達個人意見之做法,亦往往導致民眾或支持者對本黨之誤解與痛心,現特請各級黨公職切勿再有_公開_互相攻訐或攻詰本黨之情形,往後若有類此情事,將依規提請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討論議決後,移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處
正本:本黨各級黨公職同志

主席 游錫堃
秘書長 林佳龍決行

這份公函隱藏著游錫堃以保黨之名箝制黨內批判言論的邏輯。
這是將黨章第五條和第二十七條並列,得出來的箝制言論自由決議。
然而,黨章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的言論和批判自由,第五條卻是規定了黨員服從決議的義務。
兩條並列並不能得出黨員在言論和批判行為上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林佳龍發明了這個對等原則,進而造法限制黨員言論,這是滑天下之大稽。

問題一:黨員應服從決議,但決議不能違反黨章。
黨的決議是否能違背黨章本身?顯然不行。第五條的精神是要被遵守,但是第五條所講的決議的「內容」,絕對不可以違背黨章,其理至明。否則,按游錫堃和林佳龍的見解,今天中執會或中常會決議推翻黨章第八條的黨內民主原則邁向寡頭領導,或是任何一條黨章,也都可以成立。

問題二:黨章解釋權不在黨主席或秘書長
中執會和中常會除了不能做出違反黨章的決議,另一個問題是,中執會和中常會也不是黨章的有權解釋機關。按黨章規定,有權解釋機關是中評會(第十九條第五款)和仲裁委員會(第三十條第四款)。林佳龍造法在先,游錫堃最近背書再後,已經產生重大爭議。黨內反省勢力應該尋制度,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解釋要求。

沒錯,這些都是小事。但是這是制度問題。民進黨黨內有權人士,不應該容忍、接受游錫堃和林佳龍對制度的扭曲。一個對批判和討論自由的箝制,到底是保黨?還是害黨?

不要再偏執在人格之爭、道德之爭,這個討論和批判自由的制度之爭,才是民進黨最應該保護的。

沒有留言: